99精品在线视频观看,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爱,揉胸吃奶动态图,高清日韩一区二区,主人~别揉了~屁股~啊~嗯,亚洲黄色在线观看视频,欧美亚洲视频在线观看,国产黄色在线
            0
            首頁 精品范文 撤銷處分申請書

            撤銷處分申請書

            時間:2022-02-27 02:37:58

            開篇:寫作不僅是一種記錄,更是一種創造,它讓我們能夠捕捉那些稍縱即逝的靈感,將它們永久地定格在紙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12篇撤銷處分申請書,希望這些內容能成為您創作過程中的良師益友,陪伴您不斷探索和進步。

            撤銷處分申請書

            第1篇

            我叫xxx,現年xx歲,住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系xxxxxxxx公務員。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因為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被單位給予xx處分,我作為公務員,犯了不應該犯的錯誤,在單位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被處分后,我痛定思痛,認真作了自我反省,并按期交納了相關的社會撫養費,通過近期的學習,使我的思想有了提高,因此,按單位規定,特此申請撤銷對我的處分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

            泥凼中學政教處:

            本班于XX 年 月 日收到學生 的撤銷行政處分申請書,經核查,泥凼鎮中學200 年 月 日第 號文對該生的 處分,現已滿 個月,且該生在此期間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經組織有關人員對其品行量化綜合測評得 分。已具備《泥凼中學常規班學生行政處分撤銷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特提出撤銷對 同學的 處分意見書,請予審核。

            班主任:

            200 年 月 日

            政教處審核意見

            泥凼中學政教處

            XX 年 月 日

            撤銷行政處分決定書

            本處于200 年 月 日收到 班班主任呈報的撤銷 學生行政處分意見書,經審核,該生已具備《泥凼中學常規班學生行政處分撤銷辦法》規定的撤銷條件,且符合相關程序,現決定撤銷泥凼中學200 年 月 日第 號文對 同學的 處分。

            興義市泥凼鎮中學

            200 年 月 日

            -----------

            1、 學生受行政處分滿一年者,可向系里提出書面申請。

            2、 申請書內容包括:

            (1)受處分的時間、原因及處分種類。

            (2)解除處分的理由即應有顯著進步表現。

            (3)顯著進步表現材料 。

            第2篇

            我是機電工程系的學生,名字叫瞿亞軍。本人曾在09年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給予我相應的記過處分。

            經過深刻的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

            這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思想上,我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學習上,認真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也為自己步入社會的時候,能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

            以上是我在這段時間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對于這次事件,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記過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第3篇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核準有關事項,各市(縣)區旅游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五、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6、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應當履行。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行政復議監督方式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監督電話:*

            第4篇

            第十六章選舉訴訟

            第389條〔選民資格案件〕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390條〔上訴與再審〕

            選民資格案件的上訴與再審必須在選舉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條〔其他選舉案件〕

            公民因其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392條〔適用普通程序〕

            選舉案件的審理適用普通程序,但不適用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

            第十七章票據訴訟

            第393條〔適用范圍〕

            基于票據權利提起的訴訟,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394條〔禁止提起反訴〕

            票據訴訟,禁止提起反訴。

            第395條〔轉入普通程序〕

            在言詞辯論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轉入普通程序。

            第396條〔證據使用的限制〕

            票據訴訟使用的證據僅限于書證以及當事人陳述。

            對票據的真實性有爭議的,應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397條〔不經口頭辯論駁回訴訟〕

            法院可不經口頭辯論以判決駁回訴訟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敗訴判決后,在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對前款請求以基礎原因事實提起訴訟的,其時效自提起票據訴訟時起中斷。

            第398條〔審理期限〕

            票據訴訟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

            第399條〔另行提起訴訟〕

            依照票據訴訟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的票據糾紛,當事人非因票據原因事實敗訴的,有權就票據原因債權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條〔適用條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國外送達、執行或公告送達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401條〔管轄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第402條〔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準用起訴與受理的規定。

            第403條〔裁定駁回〕

            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認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

            經審查申請不符合前兩條規定且不能補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對該裁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第404條〔計算機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請與處理,可使用計算機程序處理,具體辦法由最高法院規定。

            第405條〔支付令〕

            法院認為債權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發出支付令。支付令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406條〔債務人異議〕

            債務人法定期間內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在異議的范圍內失去效力。

            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第407條〔支付令生效〕

            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的,支付令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審事由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408條〔因送達不能失效〕

            支付令發出后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條〔時效與費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訴訟時效自申請支付令之日起計算。

            支付令因債務人異議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債務人的異議明顯無理由的,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因提起訴訟所支出費用的一倍。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410條〔適用范圍與管轄〕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節規定。

            第411條〔申請〕

            前條規定的票據的最后持有人或者能根據票據主張權利的人可以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申請人應當提出票據的復印件或者足以辨認票據的證據,并釋明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以及有申請權的原因、事實。

            第412條〔公示催告〕

            法院準予公示催告的,應當做出裁定,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413條〔公告方法及內容〕

            公告應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法院應當根據票據的性質決定登載公告的媒體。

            公告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逾期不申報即失權的后果;

            (五)法院。

            第414條〔申報權利〕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對該裁定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

            法院認為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對該裁定不得提起表示不服。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準用前二款規定。

            第415條〔撤回申請〕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第416條〔解除停止支付〕

            因為利害關系人或者申請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請導致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的,法院應依職權解除停止支付。

            第417條〔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418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但利害關系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做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的;

            (二)該事項不得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三)未遵守公示催告期間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的方法公告的;

            (五)申報權利被無理駁回的;

            (六)具有再審程序所規定再審事由的。

            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撤銷之訴,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第419條〔審判組織〕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二十章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婚姻案件

            第420條〔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以及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訴訟,夫妻有共同住所的,由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沒有共同住所地,則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的,依據本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第421條〔夫妻一方死亡時的當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以檢察院為被告;第三人提起的,以生存的另一方為被告。

            第422條〔無民事權利能力、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權利能力人可以不經過其法定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的離婚的訴訟。法院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選任人。

            第423條〔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

            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以及離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訴。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進行訴的追加與變更。

            前款規定的訴的變更、追加與反訴,另行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4條〔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對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銷婚姻或離婚的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請求,對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做出裁判。

            對于前款請求當事人另行起訴的,受訴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審理。

            第425條〔夫妻雙方的出庭義務〕

            沒有特殊情況的,夫妻雙方應當出庭。

            夫妻不出庭適用證人不出庭的規定。

            第426條〔辯論原則不適用〕

            婚姻案件不適用辯論原則。

            法院對于維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無效,可以考慮采納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

            對于子女撫養的裁判,法院也應考慮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并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兩款規定的事實,應當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第427條〔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

            認諾、自認、放棄不適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的除外。

            第428條〔婚姻案件新事實、新證據的提出〕

            除涉及財產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第429條〔臨時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請或者依職權臨時裁定:

            (一)對于雙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親權的;

            (二)父母與子女的往來;

            (三)把子女交給父母中的一方;

            (四)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五)配偶雙方的分居;

            (六)對配偶一方的扶養;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關系的事項。

            前款申請與裁定適用保全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430條〔再次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以同一理由起訴。但被告提起訴訟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訴。

            第431條〔普通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二節收養關系案件

            第432條〔收養案件的管轄〕

            宣告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確認收養關系成立與否以及終止收養關系的訴訟,由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3條〔養子女無民事權利能力與限制民事權利能力〕

            養子女為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的,也有訴訟行為能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訴訟,如養子女無訴訟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人的,應由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生父母的,由法院在生父母一方的親屬指定一人為人。

            第434條〔適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審理收養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婚姻案件的程序。

            第三節親子關系案件

            第435條〔管轄〕

            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認領子女無效之訴、撤銷認領之訴、確認生父之訴、宣告停止親權以及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由子女住所地或者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第436條〔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訴訟〕

            否認親子關系訴訟,可由繼承權被侵害的人提起。

            夫妻一方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后死亡的,繼承權被侵害的人可以承繼訴訟。

            第437條〔檢察院參與訴訟〕

            訴訟中檢察院可以提出事實主張與證據。

            第438條〔婚姻案件程序的適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婚姻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四節其他人事訴訟案件

            第439條〔程序適用〕

            其他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參照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章非訟案件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40條〔申請書狀〕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就非訟案件做出裁判,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團體的,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申請的目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申請人或其人,應于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可以由他人代書姓名,由申請人或其人蓋章或按指印。

            第441條〔管轄〕

            非訟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依照本章規定根據自然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的,住所地的確定適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

            第442條〔普通程序的準用〕

            除本章另有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443條〔審判組織〕

            非訟案件,除重大疑難的案件外,由獨任法官審理。

            第444條〔職權主義〕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以及必要的證據。

            第445條〔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6條〔通知利害關系人〕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應當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訴訟并陳述意見。

            第447條〔不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不公開進行,但法院認為公開審理適當的除外。

            第448條〔國家墊付費用〕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傳喚以及其他必要的訴訟行為由國家財政撥付費用。

            第449條〔以裁定結案〕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法院審理非訟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條〔撤銷與變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認為裁判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451條〔上訴〕

            利害關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訴。

            第二節指定財產管理案件

            第452條〔適用范圍〕

            為失蹤人、無人承認的繼承遺產管理指定財產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規定。

            第453條〔管轄〕

            關于失蹤人的認定及其財產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54條〔失蹤人的認定〕

            申請認定自然人失蹤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認定失蹤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院做出被申請人是否失蹤的裁定前應當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點和工作單位等詢問情況并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對該裁定不得提出上訴。

            第455條〔管理人的選任〕

            法院做出失蹤裁定的,如果失蹤人未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應當依照申請為其指定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配偶、父母、與失蹤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家長。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財產管理人的,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選任其他人擔任財產管理人或者就失蹤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處分。

            第456條〔財產管理人的改任〕

            財產管理人有不勝任管理或者管理不當、違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或者有危害管理財產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改任。

            第457條〔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

            利害關系人有權就財產管理人的選任或者改任陳述意見,法院選任或者改任財產管理人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458條〔善意管理〕

            財產管理人應當以最大的善意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財產的取得、消滅或者變更依法應登記,財產管理人應向有關登記機關登記。

            第459條〔管理權限消滅〕

            財產管理人的權限因死亡、被宣告為限制民事權利能力人或無民事權利能力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而消滅。

            財產管理人權限消滅的,法院應當依照申請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第460條〔財產管理狀況〕

            管理人應當作成管理財產記錄,法院可以命令財產管理人報告財產管理狀況。

            利害關系人可以說明原因,申請查閱財產管理記錄或者進行復制。

            第461條〔擔保〕

            法院可以裁定財產管理人就財產的管理和返還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以裁定免除。

            對前款裁定可以上訴。

            第462條〔財產管理人的報酬〕

            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的關系以及其他情形,裁定給予財產管理人相應的的報酬。

            第463條〔失蹤人出現〕

            被認定失蹤的人出現的,法院應當根據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失蹤裁定及指定財產管理人的裁定,做出新的裁定。新的裁定應當裁定財產管理人向本人返還財產并提交管理財產的報告。

            第464條〔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案件的管轄〕

            無人承認的繼承財產管理案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465條〔準用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其他需要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案件適用本節關于為失蹤人指定財產管理人的程序。

            第三節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466條〔管轄〕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

            第467條〔鑒定〕

            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468條〔被宣告人的與詢問〕

            法院審理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被宣告人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

            被宣告人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對被宣告人進行詢問。

            第469條〔做出裁定〕

            法院經審理宣告申請有事實根據的,以裁定宣告該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470條〔指定監護人〕

            法院做出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裁定的,在該裁定確定后應當根據申請或者依照職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

            第471條〔撤銷宣告裁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監護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申請撤銷宣告裁定。

            法院認為有理由的,應當做出撤銷的裁定;申請無理由的,裁定駁回。

            第四節指定監護人案件

            第472條〔指定監護人〕

            第5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第九條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

            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于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第十七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 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在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后,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涉及進出口貨物的侵權案件請求海關提供協助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并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五)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

            第二十五條 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向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將其支付的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計入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二十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后,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愿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即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按照侵權貨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

            第6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政部門行政許可實施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民政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監督檢查的原則。

            第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法人或公民實施行政許可。

            第五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當要求。

            第六條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行政許可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員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辦理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員是否回避,由相應民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本部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有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機關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或者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便利。

            第八條建立服務窗口的民政部門,由該服務窗口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沒有服務窗口的,具體辦理某項行政許可的有關業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向民政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政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民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申請人依法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十條辦理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后,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外,應當即時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將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情況等記錄在案。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一式兩份,在申請人和承辦人簽字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留民政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文字、計算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并讓其在修改處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依照本部門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民政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憑證,應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條對民政部門收到的行政許可申請,承辦人員應當在《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中寫明處理情況,并歸檔備查。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民政部門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民政部門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或者詢問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核查情況,并由核查人員簽字。

            核查中需要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時,核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詢問筆錄應當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在決定前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口頭陳述和申辯,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五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民政部門審查后報上級民政部門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民政部門。上級民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上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前款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民政部門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下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章聽證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民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民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區域內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民政部門應當發出《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十八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民政部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且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之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由民政部門負責人從本機關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以外的國家公務員中指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舉行聽證五日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四條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辯論;

            (六)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作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中止、延期或者結束。

            第二十五條對于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或者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

            第二十六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制作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聽證筆錄中沒有認證、記載的事實依據,或者申請人聽證后提交的證據,民政部門可以不予采信。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章決定

            第二十九條民政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民政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應當載明作出決定的時間,并加蓋作出決定的民政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民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部門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檢驗、檢測的,可以在檢驗、檢測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印章。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證件一般應當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證件編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政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民政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不同情況,以不同形式予以公開,并允許公眾查閱。

            第六章期限與送達

            第三十五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

            第三十八條民政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應當由受送達人到民政部門辦公場所直接領取。

            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一般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受送達人不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民政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或者蓋章。

            (二)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許可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許可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視為送達;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民政部門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無法采取上述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作出《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并作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各級民政部門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門名義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加強監督檢查的協調工作、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實施國家賠償制度和補償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行政許可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民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六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民政部門對違法的被許可人作出處理后,應當于十日內將違法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處理結果等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實施定期檢查、實地檢查。

            第四十八條民政部門應當指導被許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監督被許可人依照制度進行自查,督促被許可人將重要工作自查情況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民政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必須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定崗、定責、定人,及時糾正承辦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二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法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民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在機關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承辦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許可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7篇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三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的房屋登記工作,并指導縣(市)的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遵循公開、便民、規范、高效的原則,建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登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房屋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獨立使用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成套住宅,以套為基本單元登記;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層、套、間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為基本單元登記。

            第七條房屋登記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房屋權利涉及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應當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提出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

            (五)房屋滅失注銷房屋所有權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監護關系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申請處分被監護人的房屋,監護人為兩名以上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與委托人在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當場簽訂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依法登記的名稱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材料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查驗申請材料,并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

            (一)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須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詢問筆錄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當場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地查看:

            (一)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登記時,遇有因歷史原因可能產生權屬爭議或者原始檔案材料缺失等情況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在房屋坐落位置張貼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和有關證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逾期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臨時建筑;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五)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被限制房屋權利的;

            (七)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對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房屋基本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的房屋為共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共有人。

            登記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八條權利人憑有效身份證明件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確因身體殘障或者年老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直接送達;權利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和權利人死亡證明領取。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在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時,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材料,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房屋登記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撤銷房屋登記并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獲取房屋登記的;

            (二)取得房屋權利的來源依據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撤銷房屋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原權利人。原權利人收到決定后,應當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接受書面決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撤銷房屋登記的書面決定和公告應當明確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第三章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對國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該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

            第二十八條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測繪報告。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對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記機構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經登記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互換;

            (二)繼承、接受遺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四)劃撥;

            (五)房屋分割、合并;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買賣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買賣的房屋為住宅樓、商住樓的,按國家規定須繳納公用部位維修基金的,還應當提交公用部位維修基金憑證。

            (二)贈與、互換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

            (三)繼承、接受遺贈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接受遺贈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法律文件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完稅憑證。

            (五)劃撥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協議。

            (七)以房屋出資入股的,提交出資入股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完稅憑證。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完稅憑證。

            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對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規定須納稅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申請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注銷原房屋所有權證,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致使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自然人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單位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無檔案記載無法出具證明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記錄應當作為變更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房屋發生滅失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出具的代為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

            第四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抵押權登記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僅限于未銷售的在建房屋。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四十六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七條以國有土地上未銷售的在建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預購商品房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九條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所有權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五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十二條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等事項和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三條已登記的抵押權因其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的,應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先行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第五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變更、轉移或者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抵押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九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十條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登記時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材料,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六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依法確定后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持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以及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或者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房屋平面圖。

            第七十一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七十二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第七十三條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對預告登記的房屋進行處分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七十四條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六章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七十六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

            利害關系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并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更正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對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

            第八十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后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八十一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相應的證明文件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二條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對涂改、偽造、變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8篇

            一、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解除同居關系,并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1996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婚姻登記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公民與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臺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出國留學、公務出境、勞務出境人員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為本單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證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記。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區、縣民政局主管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應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基層婚姻管理網絡,健全防止違法婚姻的制約機制,積極開展對違法婚姻的綜合治理。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下列原則設置:區、縣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設立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邊遠鄉(鎮)人民政府也可設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處理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開展婚姻法律咨詢服務;

            (五)倡導文明婚俗,進行晚婚、計劃生育教育;

            (六)對婚姻介紹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做好婚姻登記管理的統計和檔案工作。

            第七條  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轄區人口比例配設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地情況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或由民政助理員兼任。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過市或區、縣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婚姻登記。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二)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

            (三)講究文明禮貌,周到服務;

            (四)執行婚姻登記收費標準,不得借婚姻登記收取其他無關費用;

            (五)不得為本人或直系親屬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條  本市公民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填寫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持村民委員會證明跨鄉、鎮登記時應加蓋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印章;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五)再婚的還應持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因故不能返回部隊開具證明的,也可持當地的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要求到居住在本市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提供其父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當事人雙方戶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暫住證一年以上,持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的,可以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發給結婚證時,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第十五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婚姻家庭關系、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婚登記日期,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將離婚證件退予當事人。

            結婚證應由當事人雙方親自領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領。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合法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與其單位或家庭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應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并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中注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本市公民不在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四)男女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

            (五)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六)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七)其他不予登記的情況。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

            離婚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雙方當事人中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與債務及住房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要求協議離婚,須經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持有關證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申請書;

            (五)離婚協議書;

            (六)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接受以婚姻法律、倫理道德、家庭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經過教育仍然堅持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做好離婚協議事項的調查調解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離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領取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自準予離婚登記之日起,當事人逾期兩個月不領取離婚證(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可延長一個月),即視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一)不在離婚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

            (二)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某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及財產、債務、住房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六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婚姻登記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結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結婚登記申請書;

            (2)婚姻狀況證明;

            (3)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復印件;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二)離婚登記檔案應保存下列證明材料:

            (1)離婚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3)單位介紹信;

            (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調查、調解筆錄;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6)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批意見。

            婚姻登記檔案按年度、類別,以登記時間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區、縣檔案館移交,長期保存。

            第二十八條  查閱婚姻檔案必須持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查檔證明,不允許個人查閱他人婚姻檔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可以向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申請出證人一方或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國內一方或親友申辦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辦婚姻關系證明須提供下列證件:

            (一)雙方戶籍證明;

            (二)雙方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委托他人申辦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還要提供本人簽名并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人須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與結婚證和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確系婚姻登記檔案滅失或損毀無法查證的,除提供第三十條規定的證明外,能夠提供兩個以上親屬經過公證的證明,也可以為其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檔案記載,可以為配偶死亡并有正當出證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婚姻介紹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當先向所在區、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辦理婚姻介紹業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完善的組織章程、規章制度和健全的內部管理機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婚姻介紹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國內婚姻擇偶當事人。禁止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禁止從事買賣婚姻活動。

            婚姻介紹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婚姻介紹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解除同居關系,并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監護人領回,并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監護人脅迫或縱容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的,對監護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結婚登記條件而不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辦理結婚登記,并視情節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件,并對當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從事婚姻介紹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婚姻介紹活動,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婚姻介紹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含港、澳、臺地區和駐外華僑)婚姻介紹,買賣婚姻活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二條  對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建議責任人的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違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資格。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處罰人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婚姻登記的證書、報表由市民政局統一負責印制管理。

            第9篇

            中國氣象局15號令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于2006年11月18日經中國氣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秦大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行政許可,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氣象主管機構對其內設機構、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氣象行政許可的規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依據。氣象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氣象主管機構不得歧視。

            第五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氣象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氣象主管機構違法實施氣象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七條依法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被許可人不得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

            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氣象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章許可項目與實施機關

            第九條氣象行政許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臺)、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氣候觀象臺)、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三)相應審批權限內的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核;

            (四)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審批;

            (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許可審批;

            (六)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七)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在我國從事氣象活動審批;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遷建審批;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三)相應審批權限內的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核;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

            (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審批;

            (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七)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八)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乙(丙)級資質認定;

            (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十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十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十三)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十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二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四)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五)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六)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三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

            (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等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三章實施程序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委托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授權范圍。申請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等公民特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到氣象主管機構許可辦公場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氣象行政許可需要氣象主管機構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

            建立氣象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的氣象主管機構,由該服務窗口負責統一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氣象行政許可決定;沒有建立服務窗口的,具體辦理該項行政許可的有關機構應當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統一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氣象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氣象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氣象主管機構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八條申請人申請氣象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氣象主管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辦理氣象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外,應當及時將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情況等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氣象主管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氣象主管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氣象主管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氣象主管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氣象主管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制作現場核查記錄,并由核查人員和被核查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后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決定的氣象行政許可,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完畢后將初審建議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前款規定的氣象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不得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下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在審查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時,涉及專業知識或者技術問題需要評審、評價或者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審、評價或者檢測,并由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出具評審、評價建議或者檢測報告。

            需要召開專家評審會的,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事先公開專家名單。專家評審會不公開舉行,申請人不得參加專家評審會。

            氣象主管機構作出許可決定應當參考評審、評價建議或者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檢測報告,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氣象主管機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氣象行政許可證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先經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后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決定的氣象行政許可,下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其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依法需要聽證、評審、評價、檢測、鑒定的,應當在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并作出準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執法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執法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氣象主管機構的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并以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權向氣象主管機構舉報,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可以撤銷氣象行政許可:

            (一)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氣象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氣象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氣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氣象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氣象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氣象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氣象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氣象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氣象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氣象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氣象行政許可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三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氣象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氣象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氣象行業組織實施的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應當公開舉行,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四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氣象主管機構的財政預算,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未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0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私營企業雇工,是指投資者外的受雇于企業的人員。

            第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中:

            (一)農村村民,指農民個人,不含農村中的非農業居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辭職、退職人員,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

            (1)離退休科技人員;

            (2)停薪留職科技人員;

            (3)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4)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資產獨立的兩個投資主體。

            第五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經營的行業,還包括營利性的文化、藝術、旅游、體育、食品、醫藥、養殖等行業。

            私營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

            第六條私營企業可以設立分廠、分店、分公司等,投資者可以到異地辦企業。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八條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凡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向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證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獨資企業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申請人是指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推舉的企業負責人。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除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驗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數額按照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數額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五)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

            (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在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私營企業申請開辦分廠、分店、分公司的,應當在分廠、分店、分公司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雇工人數以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姓名等。

            私營企業的名稱應當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

            企業負責人:獨資企業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確定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

            經營地址,指企業所在市、縣(區)、鄉(鎮)、村、街道、門牌等。

            資金數額,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范圍,指經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

            經營方式,指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咨詢服務等。

            企業種類,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經核準登記后,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刻制圖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等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重新登記。

            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和注冊號,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合伙少,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合伙企業的申請書應當經合伙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書應當經董事會簽署。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私營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資產清理和處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情況證明,經核準后,收繳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圖章,并通知其開戶銀行。

            合伙企業歇業時,應當提交合伙人的歇業申請書。有限責任公司歇業時,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因行政處分、法院裁決而終止營業的私營企業,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掛失,并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申請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外商簽訂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與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自這些地區的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需要拆遷的,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拆遷費用,并合理安排遷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占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開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歇業,均應當在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瞞報收入,亂攤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不得抽逃企業資金,轉移資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和支出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按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私營企業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

            (二)監督私營企業依照登記事項和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私營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

            (四)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制止對私營企業的攤派;

            (五)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六)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私營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的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工業、礦產資源、建筑、交通運輸、商業、能源等部門。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呈報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年檢報告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注銷登記的;

            (五)出租、轉讓、出賣、偽造、涂改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審核批準。具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阻撓、抗拒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違反財政稅務管理規定的,按財政稅務管理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有關勞動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成立的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登記。

            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職工成立工會組織,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11篇

            原告:楊秀龍,男,31歲。

            原告:楊杰,男,1歲。

            原告:楊文蓮,女,55歲。

            原告:周新安,男,60歲。

            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

            1997年11月16日下午18時30分,原告楊秀龍之妻、原告楊文蓮和周新安之女周月香因懷孕入貴州省人民醫院(下稱省醫)婦產科待分娩。經省醫對其檢查,診斷為:“懷孕38周;胎膜早破;中度妊高征。”周月香入院后產程進展順利,于次日下午17時15分平產一男嬰即本案原告楊杰。后因產后病情發生變化,周月香經搶救無效于17日晚20時45分死亡。省醫對周月香的死因診斷為“胎盤粘連,植入、產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原告楊秀龍對省醫死因診斷持有疑義,經與省醫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委托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下稱貴醫附院)進行病理解剖,以進一步確定死因。

            11月19日,原告楊秀龍在《尸體解剖申請書》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尸體解剖協議書》上注明“同意院方48小時內尸檢”的內容,并簽名。尸檢目的亦在申請書上載明。隨后,被告貴醫附院當即進行了尸檢。尸檢過程中,有原告楊秀龍所在單位貴州化肥廠職工醫院三名醫師在場。同年12月,被告貴醫附院作出《尸體解剖檢驗報告》,診斷周月香死因為“肺羊水栓塞”。死者周月香的親屬對該病理解剖結論不服,向貴州省衛生廳要求復檢,并提出要送尸體標本到省外有關醫療單位重新檢驗。經省衛生廳同意,原告楊秀龍通過輔正律師事務所委托貴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進行尸檢。1998年1月7日,在省衛生廳協調下,原告將尸體移出貴醫附院,存放于殯儀館。1月8日,貴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對死者周月香進行了尸檢,檢驗意見為:“該女尸已經病理解剖并提取有關臟器組織,本檢驗無法就死因下結論。”1月14日,原告向貴州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同年12月31日,該鑒定委員會作出“本醫療事件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

            原告楊秀龍、楊杰、楊文蓮、周新安認為,被告貴醫附院在為周月香進行尸檢后,在其親屬不知情的狀態下,又未征得其親屬同意,擅自將死者周月香的所有內臟器官和腦組織取下并占有,其行為已侵犯了死者尸體的完整權,也侵犯了原告作為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權。由于被告貴醫附院將死者周月香的器官和組織占據,使原告不能將死者遺體完整地火化安葬,造成精神上的極大損害。據此,上述原告向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完整地返還死者尸體器官及組織于死者遺體內,并賠償因占據器官及組織造成遺體不能火化而停放在殯儀館期間的停尸費用,賠償由此造成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貴醫附院答辯稱:該院對死者周月香尸體進行檢驗系經衛生廳指定、死者家屬與省醫書面協議委托進行。尸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提取相關器官和組織亦按照《解剖尸體規則》的規定進行,不存在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月8日貴陽市公安局法醫對死者周月香進行尸檢時,經拆開胸腹縫線,見胸腹腔內有較完整的腸、肝、腎、脾、子宮、氣管分叉處等組織塊,但未見心、肺、腦組織。同時,該院查看了被告貴醫附院病理科編號為A97009號的容器,查明死者周月香被提取的器官及組織被存放于內。

            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尸體受法律保護。公民對自己的身體和尸體有完整的處分權。公民死亡后,如其生前對尸體未行使處分權時,一般只能由其近親屬擁有。貴醫附院在受省醫和原告楊秀龍的申請后對周月香尸體進行解剖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檢驗所需,提取病灶器官及組織也是恰當的。但被告在尸檢后將尸體器官及組織留取并占據,事前并未告知死者親屬,事后亦未征得死者親屬同意,已侵犯了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權,被告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解剖尸體規則》關于“凡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尸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診斷及研究之用……”的規定,前提是解剖一般應取得家屬同意。可見,留取器官及組織也必須征得家屬同意才符合邏輯。被告貴醫附院留取了死者器官及組織后未告知死者親屬,隱瞞真實情況,至法醫復檢時原告方得知。貴醫附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侵犯了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權,也給死者親屬帶來精神上的極大損害。被告貴醫附院對由此造成的尸體停尸費用、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經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四)、(七)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3月18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現存放于被告病理科A97009號容器內死者周月香的全部器官及組織返還與原告楊秀龍、楊杰、楊文蓮、周新安(由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將其放入死者周月香體內)。

            二、檢驗費600元,停尸費每天40元(從1998年1月7日至器官及組織返還于尸體內止)由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負擔,憑殯儀館發票支付。

            三、被告給付4原告精神損失費各4000元。

            判決后,被告貴醫附院不服,以該院施行解剖是受醫療單位及死者家屬委托,且尸檢過程中有死者家屬委托的三名代表在場。根據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第7條、衛生部“關于處理尸解臟器標本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及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第52條的規定,該院保留本例尸體解剖中的部分組織器官,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等理由,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進一步查明:1997年12月,死者周月香的親屬對貴醫附院病理解剖結論不服,向貴州省衛生廳要求復檢后,一審原告于12月12日、30日先后委托訴訟的輔正律師事務所致函衛生廳、省醫、省法院、貴醫附院,“請依法對死者尸體、肺標本及相關的臟器組織,給予完整保存,以防腐壞”。二審審理中,貴醫附院明確否認受委托進行病理解剖系侵權行為,表示在此前提下,同意被上訴人取走用于檢驗及檔案所必須的部分器官組織之外的器官。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月香死亡后,其親屬與省醫因確定死亡原因的需要共同委托貴醫附院作病理解剖,并簽訂了委托作病理解剖的書面合同,雙方已建立了合同關系。由于雙方所簽合同對解剖無特別約定,視為同意按照病理解剖的有關規定辦理。貴醫附院在履行合同時,按照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第7條“凡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尸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診斷及研究之用……”進行辦理。對于實施解剖留取的“部分組織和器官”的范圍,就本案所涉病理解剖而言,確需摘取數件器官方能完成。故貴醫附院并未違反《解剖尸體規則》,楊秀龍等人訴貴醫附院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相關賠償,因侵權行為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6月23日判決如下:

            第12篇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极品少妇xx高潮| 亚洲欧美日韩在线| 国产伦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欧美一区二区精品久久| 国产伦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广告| 日本一区二区三区在线看| 午夜精品999| 亚洲w码欧洲s码免费| 久久精品综合| xxxxhd欧美| 久久aⅴ国产欧美74aaa| 狠狠色丁香久久婷婷综合_中| 国产精一区二区三区| 午夜av免费观看| 韩国女主播一区二区| 午夜诱惑影院| 91麻豆精品国产综合久久久久久| 国产一区精品在线观看| 狠狠色噜噜狠狠狠狠2021免费| 欧美福利三区| 99日本精品| 大桥未久黑人强制中出| 久久99久久99精品蜜柚传媒| 午夜电影三级| 国产精品videossex国产高清| 夜夜躁日日躁狠狠久久av| 国产精品亚洲精品| 久久夜色精品国产噜噜麻豆| 国产高清不卡一区| 强行挺进女警紧窄湿润|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加勒比| 国产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小说| 日韩有码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精品免费一区二区中文字幕 | 久久国产精品广西柳州门| 好吊色欧美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 国产精品自拍在线| 国产一区二区三级| 夜夜夜夜夜猛噜噜噜噜噜gg| 国产区一区| 午夜爽爽视频| 国产精品久久久爽爽爽麻豆色哟哟| 91精品国产麻豆国产自产在线| 欧美一区二粉嫩精品国产一线天| 日韩美一区二区三区| 91超碰caoporm国产香蕉| 午夜伦全在线观看| 欧美综合在线一区| 国产一区二区高潮| 少妇中文字幕乱码亚洲影视|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色噜噜小说| 国产精品天堂网|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午夜片在线|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麻豆| 中文在线一区| 国产黄一区二区毛片免下载| 国产精品高潮呻吟视频| 国产影院一区二区| 91社区国产高清| 久久精品爱爱视频| 亚洲一区二区国产精品| 夜夜精品视频一区二区| 欧美日韩卡一卡二| 91精品高清| 88888888国产一区二区| 日韩av一区二区在线播放| 色综合久久精品| 黄色91在线观看| 制服丝袜亚洲一区| 97人人澡人人添人人爽超碰| 国产一二三区免费| 国产一区在线视频观看| 国产精品19乱码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免费| 久久一区二区精品| 国产日韩欧美不卡| 精品国产免费久久| 欧美激情在线免费| 99er热精品视频国产| 久久97国产| 国产精品欧美久久| 性欧美精品动漫| 91黄在线看 | 久久午夜鲁丝片午夜精品| 欧美日韩激情在线| 久久影视一区二区| 性夜影院在线观看| 欧美激情片一区二区| 99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调教网站| 国产精品麻豆一区二区| 午夜爽爽爽男女免费观看| 午夜av免费观看| 国产日韩欧美综合在线| 一区二区三区毛片| 高清欧美xxxx| 综合久久一区| 国产麻豆精品久久| 国产超碰人人模人人爽人人添| 99久久国产综合精品尤物酒店| 国产欧美一二三区| 久久久精品久久日韩一区综合| 日本高清不卡二区| 国产亚洲精品久久久久动| 精品久久综合1区2区3区激情| 91精品国产高清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亚洲精品国产日韩高潮| 中文字幕日本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av一区不卡| 狠狠色狠狠色综合婷婷tag| 午夜影院色| 欧美视频1区| 91婷婷精品国产综合久久| 美女被羞羞网站视频软件| 欧美极品少妇videossex| 88国产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精品国产二区三区| 欧洲在线一区二区| 欧美hdxxxx| 日韩欧美激情| 午夜影皖精品av在线播放| 日本一区二区在线观看视频 | 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97久久精品人人澡人人爽| 亚洲精品国产一区| 91精品啪在线观看国产| 午夜一级电影| 亚洲欧美国产精品一区二区| 少妇高潮大叫喷水| 国产精品1区2区| 国产在线拍揄自揄拍| 国产精品一二三区视频出来一| 欧美精品国产精品| 四虎精品寂寞少妇在线观看 | 麻豆9在线观看免费高清1| 综合久久一区| 日本五十熟hd丰满| 国产精品美乳在线观看| 国产一区二区麻豆| 午夜看片在线| 久久午夜鲁丝片午夜精品| 国产无套精品一区二区| 国产一区免费在线| 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国91精品久久久久9999不卡| 欧美xxxxxhd| 高清欧美精品xxxxx| 国产在线精品二区| 蜜臀久久久久久999| 国产欧美三区| 国产一区正在播放| xxxx在线视频| 99精品国产免费久久| 国产一区三区四区| 国产69精品久久| 日本久久丰满的少妇三区| 日韩av一区二区在线播放| 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精品草原| 亚洲乱码一区二区三区三上悠亚| 精品国产区|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在线观看免费| 国产精品二十区| 久久99国产视频| 国产一区二区在线免费| 国产精品久久久综合久尹人久久9| 亚洲麻豆一区| 国产91在线播放| 国产乱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国产精品18久久久久白浆|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激情| 国产一区二区在线91| 国产精品视频免费看人鲁| 日韩欧美激情| 人人玩人人添人人澡97| 国产一区二区黄| 玖玖精品国产| 美女脱免费看直播| 国产日韩一区二区三免费| 日韩午夜三级| 欧美精品久| 香蕉免费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日韩av在线影院| 免费观看xxxx9999片| 99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美图| 午夜免费片| 久久一区欧美| 日韩一级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日韩精品免费一区二区在线观看| 欧美日韩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视频|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麻豆| 国产电影一区二区三区下载| 亚洲精品国产久| 国产丝袜在线精品丝袜91| 日本一二区视频| 午夜特片网| 久久99中文字幕| 久久99精品久久久大学生| 久久午夜鲁丝片午夜精品| 国产1区2| 亚洲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电影院| 精品综合久久久久| 91午夜在线观看| 人人澡超碰碰97碰碰碰| 日韩欧美中文字幕精品| 精品videossexfreeohdbbw| 久久影院国产精品| 91久久精品国产亚洲a∨麻豆| 日韩av在线高清| 久久国产精品二区| 一区二区在线视频免费观看 | 久久精品麻豆| 日本午夜无人区毛片私人影院| 亚洲精品一品区二品区三品区| 欧美精品国产精品| 欧洲国产一区| 欧美极品少妇xx高潮| 日韩精品中文字| 免费观看又色又爽又刺激的视频| 亚洲欧美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伊人久久影院|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亚洲国产精品一区在线| 国产一区二区播放| 久久精品一| 国产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四季av中文字幕一区| 中文字幕在线播放一区| 日韩毛片一区| 国产日韩欧美综合在线| 久久久精品免费看| 午夜看片在线| 91精品夜夜| 中文在线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久久电影| 国产一区二区精品在线| 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视频| 国产一区二区播放| 久99久精品| 91国产一区二区| 亚洲精品456在线播放| 国产91电影在线观看| 精品国产乱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99re国产精品视频| 91麻豆精品国产自产欧美一级在线观看|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精品免费|